自贡市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自贡市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311执恢49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65年2月22出生,自贡市人,住自贡市自流井区。
被执行人:自贡市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自贡市沿滩区沿滩镇升坪街九号统建房。
法定代表人:曾崇胜,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自贡市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自贡市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14)沿滩民二初字第23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自贡市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550000元(采取提取或划拨措施的以本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的金额为准)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以查扣财产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确定的财产为准);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曾 梅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