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71执异98号
案外人:***,男,汉族,1968年7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泳曦,四川诚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滨江西路**。
法定代表人:史亮,行长。
被执行人:自贡市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沿滩镇升坪街**统建房
法定代表人:曾崇胜。
被执行人:四川德马新能源科技研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沿滩镇沿城大厦**楼**
法定代表人:熊德明。
被执行人:重庆德马变频电机研发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熊德明。
被执行人:自贡市安凯特种材料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新民镇柏树村(生基桥)div>
法定代表人:杨利。
被执行人:自贡宏建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沿滩镇尹家湾片区沿城大厦**楼**div>
法定代表人:李建。
被执行人:自贡众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沿滩镇升坪街**v>
法定代表人:曾崇胜。
被执行人:曾华美,女,汉族,1991年11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1年8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
被执行人:曾崇鑫,男,汉族,1975年4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
被执行人:曾崇胜,男,汉族,1972年3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
在本院执行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自贡市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德马新能源科技研发有限公司、重庆德马变频电机研发制造有限公司、自贡市安凯特种材料有限公司、自贡宏建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自贡众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华美、**、曾崇鑫、曾崇胜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案外人***于2018年7月23日对执行自贡宏建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和曾崇鑫名下房屋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本院审查期间,案外人申请撤回异议。
本院认为,案外人***申请撤回异议,符合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案外人***撤回异议。
审判长 凡维佳
审判员 周成军
审判员 陈 洲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