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自贡市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732执188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7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居民,住江西省兴国县。
被执行人:自贡市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沿滩镇升坪街九号统建房。
法定代表人:宋利,经理。
***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赣0732民初2877号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执行。2018年11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自贡市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不动产工商查询、传统查询和传唤被执行人调查财产情况等传统方式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2019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9890元,诉讼费149元。截至2019年4月11日被执行人未履行应支付的标的款。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于2019年4月11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青
审判员范国军
审判员辛樱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