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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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成铁中执字第111-4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自贡市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德马新能源科技研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德明。
被执行人:重庆德马变频电机研发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德明。
被执行人:自贡市安凯特种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利。
被执行人:自贡宏建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自贡众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曾华美。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自贡市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德马新能源科技研发有限公司、重庆德马变频电机研发制造有限公司、自贡市安凯特种材料有限公司、自贡宏建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自贡众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华美、**、***、***贷款及担保欠款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作出的(2013)川成蜀证执字第216号执行证书,依法委托自贡市东方拍卖有限公司和自贡盐都拍卖有限公司联合拍卖被执行人自贡市安凯特种材料有限公司及曾华美名下抵押财产。现拍卖款已分配完毕。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5511613.29元,已实现债权3095188元,尚余32416425.29元及利息未执行。因其余被执行人财产被其他法院首轮查封,本案现无继续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成铁中执字第11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强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