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市路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新民市路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181民初5430号
原告:***,男,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法库县。
被告:新民市路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民市。
委托代理人**,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常纯江。
原告***与被告新民市路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计1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