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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82民初4246号
原告:***,男,1953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
委托代理人:吴林飞,建德市梅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邵国清,男,196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
被告浙江远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下涯镇政府大院内。
法定代表人:吴建根,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星,男,公司副经理。
原告***与被告邵国清、浙江远翔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立案。原告***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92元,减半收取14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马文超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吴超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