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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建 德 市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浙0182执16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建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浙江远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吴建根,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远翔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浙0182民特1620号民事裁定书,于2022年8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430000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2年8月26日自愿达成解协议。协议约定如下:一、由被执行人浙江远翔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430000元,该款于2022年8月31日前支付100000元(已履行),于2022年10月31日前支付130000元,余款200000元于2022年12月31日前付清。二、案外人王星为被执行人约定的上述还款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若被执行人按期履行,本案则执行完毕;若有一期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就未履行部分申请恢复执行。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要求终结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182执160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吴晓军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汪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