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82民初1017号
原告:***,男,195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
委托代理人:吴林飞,建德市梅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
第三人:吴忠平,男,196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
第三人:浙江远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下涯镇政府大院内。
法定代表人:吴建根,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吴忠平、浙江远翔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文祥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王家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