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82民初3643号
原告:**,男,198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建德市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远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下涯镇政府大院内。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浙江远翔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