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金潼工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重庆市俊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市金潼工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152财保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原被申请人):重庆市俊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南区B5-3/01(中欣维动力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320493318G。
法定代表人:都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东,重庆经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申请人):重庆市金潼工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金潼大道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576183348A。
法定代表人:***。
重庆市金潼工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中欣维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俊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金潼工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重庆市俊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价值7532859.62元的财产。本院作出(2021)渝0152执保637号执行裁定,查封重庆市俊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位于潼南区江北新城×号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现该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1)渝0152民初36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重庆市俊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不承担义务。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市俊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市俊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重庆市俊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予以准许。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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