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金潼工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重庆市金潼工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潼南区彤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渝0152民初5537号 原告:重庆市金潼工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金潼大道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576183348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俊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潼南区彤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高新区三期标准厂房2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MA607AAE1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市金潼工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潼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潼南区彤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彤鼎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潼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彤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潼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金25146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以1828800元为基数,从2021年5月1日起计算至2022年7月6日;以2514600元为基数,从2022年7月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均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5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潼南工业园区南区三期标准厂房2号厂房出租给被告,租赁期限36个月,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2年5月31日止,房屋建筑面积12700平方米,租金标准为12元/平方米/月,月租金152400元,租金每1年为一期支付,每期租金在每年度租期到期1个月前支付,逾期交纳租金,每逾期一天,按欠付租金的万分之五承担违约金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即向被告交付了租赁物。潼南法院(2021)渝0152民初3377号民事判决书中主张了2021年5月31日止的租金。合同期满后,双方于2022年6月29日续签了《厂房租赁合同》,租期自2022年6月1日起至2025年5月31日止,租金标准为9元/平方米/月,月租金114300元,租金每6个月为一期支付,首期租金在协议签订7日内支付,逾期交纳租金或其他费用,每逾期一天,按欠付租金的万分之五承担违约金等内容。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被告彤鼎公司辩称,对欠付租金数额无异议,违约金不予认可。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租赁合同2份、(2021)渝0152民初3377号民事判决书等,经本院开庭审理和审查,对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6月5日,原告金潼公司作为甲方与被告彤鼎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潼南工业园区南区三期标准厂房2号厂房(权利人金潼公司)出租给乙方,该厂房建筑面积12700平方米,租赁期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2年5月31日止,共计36个月。合同第3条租金及支付方式约定,租金标准为12元/平方米,厂房月租金为152400元,租金按1年为一期支付,自租赁起始之日起计算,每期租金在每年度租期到期1个月前向甲方支付。合同第12条违约责任约定,乙方逾期缴纳租金或其他费用的,每逾期一天,则应按欠付租金或其他费用总金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承担违约金。合同签订后,金潼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彤鼎公司交付了租赁房屋,彤鼎公司未按约定向金潼公司支付租金。后金潼公司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彤鼎公司向金潼公司支付2019年6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期间的租金3352800元。 2022年6月29日,金潼公司作为甲方与彤鼎公司作为乙方又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潼南工业园区南区三期标准厂房2号厂房出租给乙方,该厂房建筑面积12700平方米,租赁期自2022年6月1日起至2025年5月31日止,共计36个月。合同第3条租金及支付方式约定,租金标准为9元/平方米,厂房月租金为114300元,租金按6个月为一期支付,自租赁起始之日起计算,首期租金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7日内由向甲方支付,以后每期租金在上一期届满前一个月内向甲方支付。合同第12条违约责任约定,乙方逾期缴纳租金或其他费用的,每逾期一天,则应按欠付租金或其他费用总金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承担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彤鼎公司继续租赁使用该房屋,其未按约支付租金。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履行义务。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已经构成违约,因此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租金及违约金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租金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租金问题,本案中双方对租金数额无异议,对此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违约金问题,合同中双方约定按欠付租金或其他费用总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算,此标准过高,被告不予认可,且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因欠付租金导致的损失情况,故本院酌定违约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合同中对租金的支付时间作出了约定,2021年6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期间的租金1828800元应于2022年4月30日前支付,逾期则应从2022年5月1日起计算违约金。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期间的租金685800元应于2022年7月6日前支付,逾期则应从2022年7月7日起计算违约金。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二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七百零三条、第七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市潼南区彤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金潼工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租金2514600元; 二、被告重庆市潼南区彤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金潼工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违约金(以1828800元为基数,从2021年5月1日起;以685800元为基数,从2022年7月7日起,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重庆市金潼工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133.1元,减半收取计15566.55元,由被告重庆市潼南区彤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屈缋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