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金潼工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重庆市金潼工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重庆冠洋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52民初2555号 原告:重庆金潼工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金潼大道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576183348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坤,重庆渝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冠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工业园区三期标准厂房1号、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MA5UE1PB1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重庆金潼工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冠洋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原告重庆金潼工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金潼工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金潼工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屈缋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