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52民初3632号之一
原告:重庆市金潼工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金潼大道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576183348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中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中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创业大道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MA5U9Y8M6M。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市金潼工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12月24日审议通过)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重庆市金潼工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金潼工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 妍
人民陪审员 陈 丹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