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经纬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多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经纬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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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114民初3199号



原告(反诉被告):杭州多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钱塘区6号大街260号12幢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10567461009。




法定代表人:赵永新(ZHAOROBERTYONGXIN),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信,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云鹏,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浙江经纬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赞成中心西楼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490270534。




法定代表人:田正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斌,浙江峰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来家洛,浙江峰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多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禧公司)与被告浙江经纬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纬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过程中,被告经纬公司提出反诉,本院经审查予以受理并决定本诉与反诉一并审理。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反诉被告)多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永新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信、叶云鹏,被告(反诉原告)经纬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多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全过程咨询服务合同》(以下简称《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服务费13万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3月20日,原告和被告签订《服务合同》,委托被告提供ADC药物厂房工程全过程咨询服务,具体工作内容包括: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附件1)和项目代建(项目现场管理)服务(附件2),服务合同总金额为85万元。2020年3月23日,原告和被告签订《补充协议》,将服务合同总金额优惠至65万元,服务内容不变,付款节点不变,支付金额同比例下调。合同签署后,原告依照约定向被告支付了第一期服务费用13万元,被告全面负责了原告ADC药物厂房工程总承包施工方的招标过程。但是,被告在服务过程中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尽到审查及审核义务,对于招标过程中的不合理现象视而不见,对于虚高的工程报价未能提出异议,对于施工合同条款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未能尽到审查义务,没有站在原告角度维护原告利益,导致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遭受经济损失。被告的具体违约行为以及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如下:一、被告对于招标过程中的不合理现象视而不见。本次招标最终中标单位为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建设),从招标预选施工企业考察至中标为止,中南建设的对接人一直是吕怡芳。但是,中标后中南建设的实际承包人为魏云飞,而魏云飞在招投标阶段代表杭州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市建)进行投标,更加巧合的是本次招标中南建设以第一名费率中标(下浮费率14.88%),杭州市建位于第二名(下浮费率14.82%),中南建设与杭州市建两者费率相差仅为0.06%,原告认为两者之间涉嫌围标或者私下转让中标项目。被告作为专业的咨询服务机构,通过邮件群发的方式向参与投标单位发送招标信息,为投标单位之间的串标提供了联系上的便利,对于招标过程中的不合理现象视而不见,经原告提醒后仍不就相关问题进行关注、调查,已经严重失职。二、被告未能从专业角度控制工程预算造价,对于明显虚高的报价,被告未能向原告进行提示或者出具专业的修改意见。原告收到了落款日期为2020年7月27日的被告出具的工程预算报价,工程造价金额为87514614元,但这个金额明显虚高,原告法定代表人赵永新对此表示异议并拒绝签字确认,要求被告重新审核报价。此后,被告的服务不能令原告满意。在中南建设已在建设局备案情况下,如果进行更改将严重影响工期和对政府层面的承诺,无奈之下,原告另行委托第三方机构建银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并直接与中南建设谈判,最终施工合同确定招标控制价为7500万元,比被告编制的招标控制价降低12514614元。三、被告未尽到施工合同的审查义务,施工合同的部分条款与招标文件的要求不一致。比如,招标文件明确人工费不因市场价格波动作调整,在工程结算时,一律按照投标报价结算,而施工合同中却约定为随市场价格波动。原告认为,被告没有严格审查施工合同条款或者根本没有进行审查,属于不负责任的行为。四、根据《服务合同》第十条“服务人员:项目主体施工阶段人员不少于5人,50%以上人员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注册证书”的约定,被告需提供多人的咨询服务,但被告仅有漏民华一人为原告提供咨询工作。在2020年7月之后被告再也没有为原告提供过任何服务。五、被告在服务过程中不能体现其专业能力,原本应该由被告完成的工作,原告不得不付出更多的精力和金钱,不得不另行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和工程代建管理服务。原告为此额外支出的费用原本不该发生,是由于被告未能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给原告造成的损失。综上所述,被告作为专业的建设工程咨询服务机构,在为原告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未能尽到审慎和勤勉义务,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提供服务。原告之所以委托被告提供服务,是基于对被告专业能力的信赖,但被告在服务过程中未能体现其专业性,若非原告自己的谨慎和机警,被告的不专业及不负责行为将会给原告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鉴于原告已对被告失去信任,原告于2021年7月5日向被告发出通知,正式解除《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此后,原告与被告就合同解除及费用结算进行沟通,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为了解决纠纷,原告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判。




被告经纬公司辩称,被告已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自始至终未给原告造成任何损失。1.被告在前期考察、招标对接、商务谈判、施工许可证办理等一系列事项的对接人均是中南建设工作人员吕怡芳,被告从未与魏云飞对接过本项目任何事项,也不认识魏云飞。原告不能仅仅因为二者投标价格相近就猜测被告存在失职。从第二次开标情况表可以看出,浙江大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下浮率为14.8,与杭州市建的下浮率也仅差了0.02,难道这也是原告所谓的被告为串标提供便利?因此原告的猜测是毫无事实依据的。2.本次招标为最低价中标,项目经前期考察、第一次报价(特级和一级各取报价最低两家入围)、第一次入围单位商务谈判、第二次报价(四家单位报价),每次开标都有摄像及原告公司领导参加,均未提出过任何意见,因此被告不存在任何不合理现象。3.针对原告所说的被告未能从专业角度控制工程预算造价,对于明显虚高的报价,未能向原告进行提示或者出具专业的修改意见。被告认为,被告提供的编制预算清单是依据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浙江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等编制依据编制而成。原告施工合同确定招标控制价为7500万元,正好就是在被告出具的工程预算造价87514614元的基础上下浮了中标单位的14.88%,这恰恰说明被告出具的工程预算造价是专业、准确的。4.针对原告提出的招标文件明确人工费不因市场价格波动作调整。被告认为,关于人工费的调整是现在建设行业大环境所导致的,是4家入围招标单位一致提出的意见。因此,被告在人工费调整事项上特意询问了原告负责人,在原告负责人同意后才邮件统一发送给投标单位。对此,被告不存在任何不负责任的行为。5.针对原告提出的只有漏民华一人提供咨询工作。被告认为这不是事实。被告在全过程咨询服务过程中的主要人员有葛维培(高级工程师、造价师)、漏民华(工程师、建造师)、孙乔晨(工程师、造价师)、万飞成(工程造价师)、洪叶玮(造价员)、陈康等一个完整的技术团队,一个人是不可能完成如此复杂且专业的工作任务的,并且被告在8月份还一直为原告服务。6.针对原告提出的另行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和工程代建管理服务。由于被告不是合同的签署方,对原告与案外人签订的合同及履行情况不知情,也与被告无关。如果双方确实签署了相关协议,反而恰恰表明原告缺乏诚实守信的契约精神。在无任何依据的情况下,单方面违反了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给被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7.被告已与原告共同招标的案外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从该协议可以反映出被告的工作价值,也能证明被告未给原告造成任何损失。综上所述,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请。




反诉原告经纬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确认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签订的《服务合同》与《补充协议》已解除;2.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咨询服务费37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反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反诉被告作为业主因就杭州多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ADC药物厂房工程急需委托第三方咨询方提供建设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服务而开展了全过程咨询服务招标活动。反诉原告为获得该咨询服务项目,于2020年3月8日向反诉被告发送了《杭州多禧生物及联川生物医药港小镇建设项目项目管理公司投标文件》。2020年3月12日,反诉原告接到反诉被告的通知,得知其获得了该咨询项目中标资格。随后,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签订了《服务合同》以及《补充协议》,双方就合同所涉的价款、合同内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合同签订后,反诉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反诉被告提供了项目管理、招标代理、清单及控制价编制等一系列工作,但是反诉被告一直未按合同约定向反诉原告支付第二期咨询服务费以及后续的合同款项。对此,为进一步调解妥善处理后续事宜,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发送了《浙江经纬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已完成工作统计说明》(以下简称《统计说明》),表示单方面认可反诉原告已完成的工程量,并自愿就上述工程量支付部分合同价款。但是双方因上述问题分歧较大,无法达成一致。鉴于此,现反诉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反诉被告多禧公司辩称,一、多禧公司委托经纬公司提供服务,是因为自身对建设工程领域不了解,因而需要专业机构提供服务,但是在服务过程中,经纬公司没有体现其服务的专业性,工作不仔细、不到位,多禧公司为此不得不投入更多的精力在工程项目上,给多禧公司造成了额外经济损失以及潜在的经济损失风险。鉴于经纬公司的服务质量存在重大问题,多禧公司订立合同的目的没有实现,因此多禧公司请求驳回经纬公司的服务费用主张。二、退一步来讲,即便法院最终认定多禧需要向经纬公司支付服务费用,但经纬公司所提供的服务并不值50万元。具体理由如下:1.从工作量角度。根据《服务合同》的约定,服务费用总金额为65万元,经纬公司的具体服务内容包括附件1《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内容》和附件2《项目代建(项目现场管理)服务内容》。按照经纬公司50万元服务价值计算,其应完成77%的服务内容,但是实际上经纬公司提供的服务仅涉及附件1第1至4项以及附件2第1至17项中的部分工作,其中招标代理服务也仅涉及工程总承包的招标。2.从服务质量角度。经纬公司提供的招标代理服务,操作不规范,向投标人邮件群发项目信息,客观上为投标人围标提供了便利,招标过程涉嫌围标,经多禧公司反映后未能进行调查。经纬公司提供的清单及控价编制服务,仅提供了初稿,文件编制粗糙,且金额虚高(金额高达8751.4614万元),未与承包人核对。多禧公司无奈之下,自行与承包人谈判,将金额降至7500万元,比经纬公司的定价下降了1251.4614万元,避免了重大经济损失。经纬公司提供的合同审查服务不到位,施工合同的部分条款与招标文件的要求不一致,特别是价格条款没有严格审查,导致多禧公司将来可能面临经济损失。3.从时间和人员角度。整个工程从招标开始到施工结束,预计时间约20个月,经纬公司提供服务的时间不超过4个月。《服务合同》约定在项目主体施工阶段经纬公司服务人员不少于5人,该条款还没有实际执行,此前经纬公司仅有一人与多禧公司对接并提供服务。综上所述,请求驳回经纬公司第2项和第3项反诉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20日,多禧公司(甲方)与经纬公司(乙方)就甲方建设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事项签订《服务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杭州多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ADC药物厂房工程,本项目全过程咨询服务合同价为85万元。合同签订后7天内委托人支付合同价的20%作为预付款计17万元;按工程项目进度,项目主体开工后15个工作日内,委托人支付至合同价的40%,即本次支付20%计17万元;项目中间结构验收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价的60%,即本次支付20%计17万元;项目主体完成竣工验收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价的80%,即本次支付20%计17万元;完成项目综合验收后的全部整改工作并将项目交付委托方使用后且结算审计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价的90%,即本次支付10%计85000元;剩余合同价的10%计85000元于主体厂房验收期满一年且办理相关产权证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委托业务的内容包括项目招标管理、全过程造价咨询、项目代建(项目现场管理),包含且不限于以上服务(但不含第三方的所有费用)。具体工作内容以附件1《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内容》、附件2《项目代建(项目现场管理)服务内容》为准。项目主体施工阶段服务人员不少于5人,50%以上人员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注册证书。附件1《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内容》载明的具体工作内容包括: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招标文件、合同审核、工程联系单审核、工程款支付审核、结算审核等。(一)开工阶段前的审查。1.检查建设项目审批文件是否齐全,基本建设程序是否合法、有效;2.检查招投标程序及其结果是否合法、有效;3.审核招标文件、合同、施工过程中的补充协议,检查与各建设项目相关单位签订的合同条款是否合规、公允,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承诺是否一致;4.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编制、询标文件进行审核;5.制定造价控制的实施流程,对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预算进行审核,确定造价控制目标;6.协助甲方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工程款支付规定、联系单报批规定等是否规范、有效。(二)在建期间的监督、检查、鉴证与咨询服务。……(三)工程竣工后结算审核工作。……(四)审计时间要求……。附件2《项目代建(项目现场管理)服务内容》载明的具体工作内容包括:一、项目前期准备阶段管理。1.协助委托人办理规划、环保、电力、消防、通讯、人防、抗震、园林、卫生等报批手续,完成测绘、交评、景观等工作。2.协助委托人完成设计方案选择、工程勘察、初步设计及审批。3.协助委托人完成施工图设计及审批。4.组织完成通电、通水、通路、场地平整等开工前的施工准备工作。5.做好设计管理工作。6.协助委托人完成施工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的委托工作。7.完成建筑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申领工作。8.完成办理项目前期的其他工作及相关审批。9.协助委托人审查各项设计变更,提出意见和优化建议,负责工程设计变更的报批手续。10.验收设计图纸、设计文件和组织施工图审查。11.组织设计单位进行现场设计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工作。12.审核施工单位对设计文件的意见和建议,会同设计单位进行研究,并督促设计单位尽快给予答复。13.保管所有设计文件及过程资料,项目代建管理服务期限届满或合同终止时移交委托人和档案管理部门。14.负责审核工程变更,做好设计变更管理工作。15.协助委托人实施各项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招标规划、招标方案,并对招标工作实施全过程记录。16.协助委托人组建招标领导小组,与委托人共同参加开标、评标,评标结果提交招标领导小组确认,确定中标单位。17.连同委托人共同与中标单位进行合同谈判,签订合同。二、项目施工实施阶段管理。……三、项目后期竣工验收阶段管理。……四、办理房屋产权证等权属证明。2020年3月23日,多禧公司与经纬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经纬公司同意合同金额优惠20万元,合同金额变更为65万元。服务内容不变,支付节点按原合同,支付金额同比例下调。




2020年4月2日,多禧公司向经纬公司支付服务费13万元。2020年7月2日,经纬公司工作人员向多禧公司工作人员微信发送名为“合同条款修改事项”的文件,文件中载明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主材价格项包括人工。2020年7月27日,经纬公司编制了文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为87527452元。2021年7月15日,多禧公司出具《统计说明》,载明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多禧公司现就经纬公司已提供的服务内容详细说明如下:1.施工总承包公司的招标:多禧公司认为招标过程出现重大瑕疵。2.清单及控制价编制:经纬公司出具的仅仅为预算书的初稿,尚未经过与施工方的多轮审定,不是预算书的定稿版本。3.项目管理工作中前期部分工作:用地规划、工规、施工许可、土地证、三通一平、水土保持、图审、施工备案、环保、通讯、人防手续,测绘、交评、环评、委托人确定。4.全过程跟踪造价费、结算审计费:项目由于工程未启动,均未发生;工程监理单位为浙江广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因此工程监理费未在本次服务内容内。除上述内容外,经纬公司未提供其他服务。已完成工作费用计算如下:多禧公司与经纬公司签订的项目服务合同价格为65万元,投标文件报价中除去工程监理费之后的价格为97万元。因此,经纬公司向多禧公司合同报价的折扣率为0.67。根据合同价格和经纬公司已经完成的工作内容,多禧公司认可的发生费用为:1.全部招标代理费合同价格16万元/2×0.67=53600元。整个工程中涉及的招标比较多,施工总承包公司招标只是其中一个较为主要的内容,且总承包的招标过程中出现重大瑕疵(包括招标文件的拟定,招标流程不合规),多禧公司认为此项工作可支付1万元(一人一个月工时费用)。2.清单及控制价编制费合同价格28万元/2×0.67=93800元。目前室外市政工程为匡算预估,幕墙、强电、景观为匡算预估。经纬公司出具的仅仅为预算书的初稿,尚未经过与施工方的多轮审定(为主要的工作量),不是最终定稿版本。多禧公司认为此项工作所完成工作按市场价格最多价值4万元。3.项目管理费合同价格120万元/2×0.67=402000元,工作中前期完成部分工作:用地规划、工规、施工许可、土地证、三通一平、水土保持、图审、施工备案、环保、通讯、人防手续,测绘、交评、环评、委托人确定等。完成如上工作按照3个月计算,总工期为16个月,多禧公司认可的费用为402000元×4/16=100500元。综上,目前多禧公司认可的经纬公司完成的工作总计价值约150500元。2021年7月16日,经纬公司收到多禧公司寄送的《合同解除通知书》。




另查明,多禧公司与中南建设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本工程的签约合同价根据承包人中标的下浮率,按招标控制价计算后暂定为7500万元。




上述事实由多禧公司提供的《服务合同》《补充协议》、银行支付凭证、《招标控制价》《施工合同》《合同解除通知书》、快递签收记录,经纬公司提供的开标情况表、第二次开标情况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招标控制价》、微信聊天记录、《统计说明》,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在卷佐证。多禧公司提供的其他证据材料不能证明相关待证事实,不予采纳。经纬公司提供的《合同终止协议书》与本案无关,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案涉《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多禧公司与经纬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庭审中,双方均认可《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于2021年7月16日解除,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多禧公司要求退还服务费及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多禧公司主张经纬公司存在招标工作失职、未能从专业角度控制工程预算造价、对施工合同未尽审查义务、仅一人提供服务等违约行为,但并未提供有效证据加以证明,而经纬公司提供的开标情况表、《招标控制价》、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可以反驳多禧公司的相关主张,多禧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多禧公司要求经纬公司退还服务费及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也与其自行出具的《统计说明》相矛盾,不予支持。关于经纬公司要求支付服务费的反诉请求。经纬公司主张按照报价函计算已完成工作量价值计50万元。其中,经纬公司认为其已完成项目管理的前期阶段,参照《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可认定其已完成1/3工作任务,故项目管理费按报价函上总项目管理费75万元的1/3计算应为25万元;报价函上招标代理费10万元系按照项目规模7000万元测算,现总包单位中南建设已经中标,中标金额为7500万元,大于7000万元,招标代理工作已经完成,经纬公司有权全额收取招标代理费10万元;经纬公司已经完成清单及控制价编制工作,并向多禧公司提供《招标控制价》,有权全额收取清单及控制价编制费15万元。对此,本院认为,经纬公司按照报价函上的金额主张服务费缺乏依据。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已经明确约定服务费总计65万元,多禧公司应支付的服务费应当以此作为计算基数。根据经纬公司提供的《统计说明》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等证据,结合双方履行合同的情况,本院酌定多禧公司应支付经纬公司服务费合计21万元,扣除多禧公司已支付的13万元,多禧公司还应支付经纬公司服务费8万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杭州多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经纬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0日签订的《建设工程全过程咨询服务合同》以及于2020年3月23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于2021年7月16日解除;




二、杭州多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浙江经纬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服务费8万元;




三、驳回杭州多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浙江经纬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3125元(已减半),由杭州多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425元(已减半),保全申请费2370元,合计5795元,由浙江经纬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542元,杭州多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253元。浙江经纬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申请退费;杭州多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法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审判员李良峰


二○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余雯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