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乐孚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津广广亿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北京乐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10民初8358号之一
原告:天津津广广亿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0731326105),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津塘公路五号桥西700米新立街招商总部大楼2门4楼618号。
法定代表人:胡有花,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彦,天津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乐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6600025455W),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凤翔东大街9号219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第三人:佛山市三水天诺联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7730867230),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三水中心科技工业区B区3号地(F2F3)。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天津津广广亿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乐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佛山市三水天诺联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立案。
天津津广广亿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9年7月签署《回龙观北大医院精装修项目铝板供货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订购铝材等,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供货,被告尚欠原告货款、质保金465210.9元,被告拖欠至今,故原告起诉。
北京乐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1、双方约定发生争议向北京市朝阳区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2、按照法律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管辖,合同约定交货地点为北京市昌平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为北京市昌平区。
本院经审查认为,1、北京市朝阳区无仲裁委员会,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仲裁委员会为北京仲裁委员会,故原、被告合同中对于管辖的约定不明确。2、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交货地点为北京市昌平区,并未确定合同履行地。按照法律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原、被告未约定合同履行地,且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故接收货币一方,即原告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北京乐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