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民初3769号
原告:***,男,196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北京乐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工业区美安路1号2幢208室。
法定代表人:朱文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女,1988年3月14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龙涛,男,1984年2月22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
被告:江长春,男,197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普兰店市。
原告***诉被告北京乐孚科技有限公司、***、江长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审判员 钱笑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崔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