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乐孚科技有限公司

国泰瑞安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5903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国泰瑞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郭公庄中街20号院3号楼8层809。
法定代表人:胡永博,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平,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翠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乐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工业区美安路1号2幢208室。
法定代表人:朱文俊,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芹,女,该公司员工。
解除保全申请人国泰瑞安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乐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9日作出(2021)京0108民初5903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乐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915868.09元的财产。由于双方已达成调解,国泰瑞安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国泰瑞安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国泰瑞安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915868.09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静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秋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