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101执24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工业区美安路1号2幢208室。
法定代表人朱文俊,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龙涛,女,198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北京市文化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滨河路乙1号1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邢洪旺,董事长。
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文化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01民初256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273618.5元。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6月18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有汽车一辆,未实际控制。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其他车辆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互联网银行存款、无证券登记信息,无分支机构。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
本院已前往被执行人经营地进行现场调查,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在住所地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01民初256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汪霄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杨静
书 记 员 李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