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乐孚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乐孚科技有限公司、昆明迈达儿童娱乐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302民初3175号
原告:北京乐孚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北京乐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6600025455W。
法定代表人:朱文俊。
住所:北京市门头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莉军,北京市冠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迈达儿童娱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397055498N。
法定代表人:张春远。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被告:昆明万达儿童娱乐有限公司曲靖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MA6KW1BK72。
法定代表人:张春远。
住所:云南省曲靖市开发区。
被告:万达宝贝王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094871957D。
法定代表人:曾茂军。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
原告北京乐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万达儿童娱乐有限公司、昆明万达儿童娱乐有限公司曲靖分公司、万达宝贝王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北京乐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0日以双方通过庭外和解方式磋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乐孚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乐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昆明万达儿童娱乐有限公司、昆明万达儿童娱乐有限公司曲靖分公司、万达宝贝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北京乐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周 付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桃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