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408民初1678号
原告: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讼过程中更名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工业区美安路1号2幢208室。
法定代表人:朱文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莉军,北京市冠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星,北京市冠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6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
被告:长沙开福万达儿童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通泰街街道中山路589号万达广场娱乐楼三楼3068房。
法定代表人:张春远,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长沙开福万达儿童娱乐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联合街道幸福路22号。
负责人:张春远,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万达宝贝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新中西街2号楼新中大厦8层8216室。
法定代表人:曾茂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开福万达儿童娱乐有限公司、长沙开福万达儿童娱乐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万达宝贝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5月22日向本院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案件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25元,由原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熊艳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洪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