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9民初6232号
申请人:***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某有限公司
原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以1129165元为限,冻结北京某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定福庄支行(账号×××)、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中信银行北京小营北路支行(账号×××)账户内银行存款。申请人***有限公司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北京某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定福庄支行(账号×××)、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门头沟支行何各庄分理处(账号×××)、中信银行北京小营北路支行(账号×××)账户内银行存款。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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