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402民初3979号
原告:**,1971年9月4日出生,宁夏固原市人,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三营镇***村三组098号。
被告:**1,男,汉族,宁夏西吉县人,农民,住宁夏西吉县。
被告:**2,宁夏固原市人,住宁夏固原市。
被告:**3,1981年10月11日,宁夏泾源县人,住固原市。
被告:固原经济开发区长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1、**2、**3、固原经济开发区长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被告**1、**3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王**权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郭 伟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孙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