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天宏爆破有限公司

宁夏天宏爆破有限公司与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922执91号
申请执行人:宁***爆破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宁***爆破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甘0922民初2077号民事判决书、酒泉中院作出的(2019)甘09民终8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交纳案件款647444.69元,诉讼费41469元,执行费9289元,合计698202.6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698202.69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张爱勇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 佳
书 记 员 沈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