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天宏爆破有限公司

某某1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宁0105执17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1,住宁夏贺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2,系**1女儿。
被执行人:宁夏天宏爆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本院于2022年7月27日作出(2022)宁0105执175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宁夏天宏爆破有限公司在各金融机构存款27165.24元。现因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宁夏天宏爆破有限公司在各金融机构存款27165.24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儒峰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韩 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