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才与宁夏天宏爆破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pt”>民事裁定书
(2016)宁0106民初595号原告:***,男,197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佳,***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爆破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才诉被告宁***爆破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才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并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宁***爆破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才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才负担。审判员***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