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04民终10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宁夏天宏爆破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满城北街7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肃岱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窑街煤电集团甘肃精益矿山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肃东方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银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万盛路1号嘉业阳光国际B座。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肃法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宁夏天宏爆破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窑街煤电集团甘肃精益矿山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白银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白银区人民法院(2015)白民三初字第7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白银区人民法院(2015)白民三初字第77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白银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宁夏天宏爆破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18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