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盈德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耀坤园林花卉中心(普通合伙)与北京盈德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38984号
原告:北京耀坤园林花卉中心(普通合伙),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温泉村北坡林业站平房。
法定代表人:吕留所,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策,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盈德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庙城村临300号4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耀坤园林花卉中心(普通合伙)与被告北京盈德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北京耀坤园林花卉中心(普通合伙)称经过协商双方对还款事宜双方已达成一致,故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盈德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耀坤园林花卉中心(普通合伙)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耀坤园林花卉中心(普通合伙)撤诉。
审判员裴悦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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