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0602民初134号
原告:***,女,1965年2月28日出生,住凤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清国,系辽宁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9年11月8日出生,住丹东市元宝区。
被告:丹东奥美轻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
法定代表人:慕林琳,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丹东奥美轻工机械有限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光磊,系辽宁泽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
法定代表人:卢江波,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吉,男,1990年1月8日出生,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职员,住丹东市振兴区。
被告:王鹏,男,1979年12月17日出生,住丹东市元宝区。
被告:李吉祥,男,1970年12月17日出生,住丹东市振安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丹东市元宝区。
负责人:韩国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铁,男,1968年12月25日出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职员,住丹东市振兴区。
被告:贺长江,男,1967年7月15日出生,住丹东市振安区。
被告:丹东天翔客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
法定代表人:贾宴会,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振安支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
负责人:顾恩东,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洁,系辽宁凡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吉兴,男,1955年9月7日出生,住丹东市元宝区。
被告:李晓慧,女,1983年9月3日出生,住丹东市元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敏捷(系李晓慧婆婆),女,1959年2月3日出生,住丹东市元宝区。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丹东市元宝区。
法定代表人:王瑶福,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明阳,男,1993年12月28日出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职员,住丹东市元宝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丹东奥美轻工机械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王鹏、李吉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贺长江、丹东天翔客运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分公司、王吉兴、李晓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佟 玲
审 判 员 于巍巍
人民陪审员 宋 诚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夏慧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