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盛之坤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725财保82号
申请人:***,男,197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
被申请人:**,男,198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扶沟县。
被申请人:郑州盛之坤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未来大道**未来花园******。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郑州盛之坤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驾驶登记在被申请人郑州盛之坤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现停放在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停车场内车牌号为豫A×××**小型轿车。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交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出具的保险额度为18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诉前财产保全的法定条件,且已提供担保,依法应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驾驶登记在被申请人郑州盛之坤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现停放在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停车场内车牌号为豫A×××**小型轿车予以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