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3798号
申请人:北京扬帆启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双榆树10号楼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40413580B。
法定代表人:屈志强。
被申请人:天津市津丰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通唐公路西马各庄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45661435532。
法定代表人:魏春香。
北京扬帆启航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津丰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扬帆启航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天津市津丰管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1104元的财产。申请人北京扬帆启航科技有限公司以保险公司的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扬帆启航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天津市津丰管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1104元的财产;其中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高增播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