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桂0108执保1378号
钦州市华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建八局广西建设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钦州市华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建八局广西建设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根据已生效的(2021)桂0108财保17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采取保全措施。
在保全措施实施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9日解除中建八局广西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招行)存款413万元的冻结。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1)桂0108财保17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按上述措施实施保全,本案以解除保全方式结案。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