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八局广西建设有限公司

钦州市华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建八局广西建设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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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08财保178号
申请人:钦州市华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黎合江工业园一区。
法定代表人:袁海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明,北京市佳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建八局广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五象新区歌海路9号广西体育中心配套中心工程综合楼东塔楼A、B座12楼-1213号。
法定代表人:王华平。
申请人钦州市华盛混凝土有限公司向南宁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建八局广西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13万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以其出具的金额为415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11422113901307283647)提供担保。2021年6月18日,南宁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邮寄至本院。申请人钦州市华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缴纳财产保全费5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钦州市华盛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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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建八局广西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13万元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若需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胜贵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 赵雪婵
书 记 员 陈雅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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