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电线缆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东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华电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云01民辖终367号
上诉人云南东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9)云0102民初1679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云南东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2019年4月30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云南东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终止云南东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鉴于原告诉请的债权发生于云南东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之前,且目前处于重整计划执行期,仍处于破产重整阶段,根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应为重整案件受理法院管辖的范围。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案件交由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安徽华电线缆集团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9年4月30日裁定批准云南东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了重整程序,故本案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受理破产的法院管辖。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作为上诉人云南东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潘 玲 审判员 褚玉春 审判员 华 虹
书记员 周星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