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225财保72号
申请人:安徽华电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1537121215(2-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武汉鲁华粤达华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574945767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安徽华电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鲁华粤达华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万元或保全其它等值的财产。并提供以其使用的坐落在无为县土地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华电线缆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武汉鲁华粤达华工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人民币40万元范围内予以保全;
二、对申请人安徽华电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使用的坐落在无为县土地价值40万元地产予以查封;
三、以上财产保全可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进行;
四、查封期限,银行存款一年、动产两年、不动产三年(自本裁定执行之日起计算)。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安徽华电线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