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县荣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四川天护线缆有限责任公司、自贡市荣州电线电缆厂、荣县荣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0321执79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荣县旭阳镇荣州路二段30号。
法定代表人:**,理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天护线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荣县工业园区星河路一段8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自贡市荣州电线电缆厂,住所地四川省荣县旭阳镇王家坝。
投资人:***,男,197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被执行人:荣县荣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荣县旭阳镇新生街7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四川巴尔农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荣县旭阳镇蓝帝大道65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被执行人:**,女,197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被执行人:***,女,196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被执行人:**,男,196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本院在执行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四川天护线缆有限责任公司、自贡市荣州电线电缆厂、荣县荣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巴尔农牧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3月6日以(2020)川0321执7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自贡市荣州电线电缆厂所有的坐落于荣县旭阳镇蓝帝大道X-1、X-2、X-3号工业用房。现申请执行人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0)川0321执79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自贡市荣州电线电缆厂所有的坐落于荣县旭阳镇蓝帝大道X-1、X-2、X-3号工业用房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荣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