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0321执79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荣县旭阳镇荣州路二段30号。
法定代表人:**,理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天护线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荣县工业园区星河路一段8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自贡市荣州电线电缆厂,住所地四川省荣县旭阳镇王家坝。
投资人:***,男,197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被执行人:荣县荣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荣县旭阳镇新生街7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四川巴尔农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荣县旭阳镇蓝帝大道65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被执行人:**,女,197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被执行人:***,女,196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被执行人:**,男,196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本院在执行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四川天护线缆有限责任公司、自贡市荣州电线电缆厂、荣县荣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巴尔农牧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自贡市荣州电线电缆厂登记所有坐落于荣县旭阳镇蓝帝大道X-1、X-2、X-3号工业用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自贡市荣州电线电缆厂所有的坐落于荣县旭阳镇蓝帝大道X-1(产权证号X1、建筑面积842.67平方米)、X-2(产权证号X2、建筑面积91.98平方米)、X-3号(产权证号X3、建筑面积共1082.93平方米)工业用房,期限为三年。
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