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321执恢32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荣县荣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荣县旭阳镇新生街78号。
法定代表人:黄小义,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自贡市荣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荣县旭阳镇大佛路190号附2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德兴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荣县旭阳镇荣州大道287-9号。
法定代表人:虞德水,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
本院在执行荣县荣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自贡市荣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德兴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四川德兴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2019)川0321执329号案件中有应退案款20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四川德兴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2019)川0321执329号案件中应退案款207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罗浩伦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虞健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