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县荣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天护线缆有限责任公司与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贡市荣州电线电缆厂、荣县荣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巴尔农牧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3民辖终1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天护线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荣县工业园区星河路一段80号。
法定代表人:赵应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荣县旭阳镇荣州大道二段**号。
法定代表人:邓敏,理事长。
上诉人四川天护线缆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贡市荣州电线电缆厂、荣县荣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巴尔农牧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2018)川0321民初22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四川天护线缆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本案案情重大、复杂,属于在自贡市范围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依法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是:(一)重大涉外案件;(二)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其余民事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管辖。本案系普通民事案件,不符合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条件,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四川天护线缆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原裁定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邓 伟
审判员 马 超
审判员 陈品强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