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工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大地工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大地满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73755号
原告:大地工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利泽中一路1号望京科技发展大厦A1505室。
法定代表人:王东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延芳,北京安理(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大地满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园605号楼3层312。
第三人:星部落(北京)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东里111号楼1至2层102。
第三人:北京满疆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山口路3号院1号楼3035室。
第三人:余中俊,男,196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原告大地工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大地满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星部落(北京)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满疆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余中俊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审理过程中,大地工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未交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大地工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地工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温晓汾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朱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