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工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大地工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星部落(北京)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5民初3455号
原告:大地工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利泽中一路1号望京科技发展大厦A1505室。
法定代表人:王冬平,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延芳,北京安理(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洋洲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二街138号3栋21层2111号。
法定代表人:汪朝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年敦,男,四川省洋洲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星部落(北京)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东里111号楼1至2层102。
法定代表人:魏长德。
原告大地工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洋洲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洋洲公司)、星部落(北京)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部落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延芳,被告洋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年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星部落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大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洋洲公司、星部落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书》(合同编号:xx)无效;2、本案诉讼费用由洋洲公司、星部落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大地公司于2011年7月与星部落公司协商向其提供借款900万元,后经生效判决认定星部落公司应向大地公司还款1600余万元,故大地公司是星部落公司的合法债权人,对星部落公司享有合法权益;二、星部落公司带有编号的公章刻制时间在《借款合同书》签订之前;洋洲公司未向星部落公司提供借款,二者之间的借款法律关系不存在;星部落公司在大地公司与其借贷纠纷诉讼过程中提起注销等行为,也证明二被告签订《借款合同书》的目的是逃避星部落公司对大地公司的还款义务。故案涉借款合同系洋洲公司与星部落公司恶意串通、倒签的虚假合同,损害大地公司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经本院向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核实,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已对大地公司被诈骗一案刑事立案,大地公司报案材料中涵盖包括本案所涉《借款合同书》在内的一系列签约行为等事实。本案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犯罪嫌疑,应裁定驳回大地工程公司的起诉。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大地工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丽英
二○二二 年 六 月
十七 日
书记员 周剑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