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工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大地工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大地满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71764号 原告:大地工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利泽中一路1号望京科技发展大厦A1505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安理(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安理(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大地满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园605号楼3层312。 诉讼代表人:北京大地满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5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金***事务所员工,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 第三人:***,男,196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英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女,196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 第三人:星部落(北京)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东里111号楼1至2层102。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北京满疆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山口路3号院1号楼3035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大地工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公司)与被告北京大地满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星部落(北京)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满疆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案,大地公司以自身原因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大地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地工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大地工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汾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