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71764号
原告:大地工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利泽中一路1号望京科技发展大厦A1505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安理(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安理(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大地满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园605号楼3层312。
诉讼代表人:北京大地满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5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金***事务所员工,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
第三人:***,男,196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英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女,196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
第三人:星部落(北京)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东里111号楼1至2层102。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北京满疆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山口路3号院1号楼3035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大地工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公司)与被告北京大地满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星部落(北京)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满疆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案,大地公司以自身原因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大地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地工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大地工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汾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