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工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等与北京大地满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等公司决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京03民终9936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63年4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地工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利泽中一路1号望京科技发展大厦A1505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大地满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园605号楼3层312。 诉讼代表人:北京大地满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金***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星部落(北京)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东里111号楼1至2层102。 法定代表人:***。 原审第三人:北京满疆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山口路3号院1号楼3035室。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大地工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公司)、北京大地满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满力公司),原审第三人星部落(北京)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部落公司)、北京满疆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满疆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717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大地公司的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2.上诉费用由大地公司、满力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31日的股东会已依法履行了法定通知程序并实际召开,又进行了追认,而一审判决却错误认定为未实际召开,系事实认定错误。而且大地公司的诉讼请求已严重超过诉讼时效。并且附后新证据证明已提前15天通知大地公司、星部落公司、满疆公司再次参加2023年1月30日的会议再次追认案涉决议,大地公司对本次会议的时间、议题、通知程序、召集程序等均无异议。请求二审法院纠正一审错误。 大地公司辩称,一、***系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审判决各判项未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均不涉及其民事权利,故***不具有上诉权。二、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涉案股东会会议实际召开,也不能证明大地公司对涉案股东会决议知情且同意,涉案股东会决议欠缺成立要件,应属不成立。三、确认涉案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诉讼请求属于确认之诉,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四、确认涉案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一审判决作出日期为2022年12月29日,***作为第三人二审提交新证据中的通知日期为2023年1月,会议实际召开时间为2023年2月4日,其于二审期间提交的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等证据均无法改变涉案股东会会议并未召开的事实,故***提交的二审新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且根据满力公司公司章程及国家法律规定,***无权召集股东会会议。 满力公司辩称,一审之后全部追认的涉案所有股东会决议均与本案无关,请求驳回***的上诉请求,其二审提交的新证据与诉争股东会决议无关。 星部落公司、满疆公司未发表陈述意见。 大地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满力公司于2019年5月31日作出的《关于追认满力所签担保的股东会决议》不成立;2.本案的诉讼费由满力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满力公司成立于2011年2月18日,企业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股东和出资情况为大地公司认缴2000万元,占比40%;满疆公司认缴1500万元,占比30%;星部落公司认缴1500万元,占比30%。2021年2月23日,满力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变更为***;2021年5月21日,满力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变更为**。 满力公司落款日期为2011年2月1日的公司章程记载,第八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第九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十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十四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3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1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十五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第十六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第十七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十日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对所议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二十一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2015年1月5日,满力公司作出《关于担保的股东会决议》,内容为,时间2015年1月5日,地点万通会议室,出席会议股东为满疆公司、星部落公司。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本公司于2015年1月5日召开股东会,应到股东3个,其中大地公司经过通知后未参加会议,实到2个,三票中有两票通过如后决议事项,未参加会议的作为弃权处理,按照惯例,参会股东一人一票,股东三票中如有两票通过即为有效,本次股东会所作出的的如后决议经公司两票股东表决一致通过。决议事项如下:一、决议事项内容。1.鉴于星部落公司为满力公司的股东。2.鉴于星部落公司向四川省洋洲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洋洲公司)的借款是用于满力公司在**项目的项目用款。3.鉴于星部落公司提供北京市锐邦开源投资有限公司等为满力公司的担保提供反担保。故满力公司同意为星部落公司在洋洲公司的借款提供担保。二、此次股东会决议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真实合法有效。决议尾部有满疆公司、星部落公司和满力公司**。 2019年5月15日,**向**发送题为《满力公司股东会议通知书》的邮件,附件内容为,大地公司,根据股东满疆公司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时间为2019年5月31日上午9:00,会议地点为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23号内蒙古饭店3楼小会议室。一、会议内容。1.讨论变更法人代表等事宜。2.再次确认公司对星部落公司向洋洲公司借款提供担保和解除对星部落公司向满疆公司借款的担保及其他事项。二、注意事项。1.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股东可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符合出席会议要求的参会人员请于2019年5月31日上午9:00前在会场签到。2.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及单位介绍信及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该股东代理人应出示委托人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及营业执照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等。尾部加盖满力公司公章。 2019年5月17日,**回复邮件称,以下是股东大地公司对拟在2019年5月31日召开的临时股东会内容的意见。满力公司,我公司大地公司以满力公司持股40%股东的身份对拟定于2019年5月31日召开的临时股东会的会议内容,提出如下意见:1.我公司作为满力公司持股40%股东,在2018年9月29日收到成都仲裁委转交的成仲案字第1046号案的仲裁申请文件之前,从不知晓满力公司为星部落公司向洋洲公司借款提供担保事宜。因此,我公司一直向成都仲裁委反映该担保行为是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为掏空满力公司资产,侵害我公司在满力公司的股东权益和债权人权益而恶意设置的担保。2.在收到本次《股东会议通知书》之前,我公司从没有确认过满力公司为星部落公司向洋洲公司借款提供担保的股东会内容,因此,本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内容第2项“再次确认公司对星部落公司向洋洲公司借款提供担保”与事实不符,请予以更正。3.为保障股东在召开股东会时正确行使表决权,《股东会议通知书》中列明的会议内容应明确具体。请删除本次《股东会议通知书》中不确定的表述,如“等事宜”、“及其他事项”。以上意见,请予以考虑。 2019年5月31日,满力公司作出《关于追认满力所签担保的股东会决议》,内容为,会议时间2019年5月31日,会议地点为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23号内蒙古饭店。已通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大地公司、满疆公司、星部落公司。应到股东3名,实到股东2名,分别为满疆公司占股30%、星部落公司占股30%,出席股东会总计占股60%。不参加会议的股东即为弃权。按照公司法第16条,除去星部落公司的投票权,满疆公司表决同意追认2015年满力公司为星部落公司向洋洲公司延期提供担保的表决事项。符合出席会议股东一半以上通过即有效的法律规定,本次股东会议通过的以下内容具有法律效力。本次股东会对满力公司在2015年1月8日为《展期借款合同书》签订的担保追认如下:一、鉴于2015年1月8日满力公司为星部落公司向洋洲公司借款延期所担保的资金实质是用于满力公司自身所投资的***台**煤矿项目,所以满力公司为自身所投项目的借款而担保并无不妥,在性质上完全等同于2011年***代表满力公司为星部落公司向满疆公司等的借款所签担保。因此本次股东会追认认可满力公司为星部落公司借款延期所提供的担保。认可星部落公司为满力公司提供的满疆公司反担保的措施。同意委托授权***代表满力公司具体办理该担保及相应反担保等事宜,该担保也符合本公司前任法人代表签订担保的惯例及法律规定。二、本次股东会通过的以上决议符合公司章程和法律规定,真实合法有效。尾部有满疆公司、星部落公司和满力公司**。 大地公司提交(201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5135号公证书一份,内容为,申请人大地公司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及固定证据的需要,委托代理人**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公证处提出申请,申请本处对其代理人前往指定场所参加相关会议的过程及结果进行证据保全。2019年5月31日,本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方正会同申请人的代理人**来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23号的内蒙古饭店,申请人的代理人和该饭店前台工作人员交谈后于上午八点五十五分来到位于该饭店三层西侧的888号房间(据工作人员称,该房间为其饭店三层唯一的会议室),并对该房间进行查看,屋内无人。本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方正与申请人的代理人**在该房间门口等待至上午九点十分,该时间段内均无人前来。上述过程中,本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方正使用本处设备对相关情况进行了录音、拍照和摄像。 2020年10月8日,满力公司作出《关于对大地工程等股东及满力公司投资损失的处理方案及对华能甘肃公司起诉的股东会决议(一)》,内容为,2020年满力公司股东会通知时间为2020年9月20日,股东会预备会议时间为2020年9月23日,正式股东会议时间为2020年10月8日,会议点云会议,每个股东分别在自己选择的地点参会,会议以邮件和电话的方式进行。2020年9月20日满力公司以邮件和微信两种方式在2020年10月8日正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已发给所有股东,2020年9月23日召开预备会议,股东会议通知中包含了请各股东将在**项目中的损失统计登记,对截止到2020年9月20日的债权、股权统计登记、**能甘肃公司对损失进行诉讼及诉讼费等费用分摊办法和若胜诉回款的清偿办法,还包含了再次追认担保、债权转让及质押等的满力公司董事会决议及相关事项、下调注册资本金的建议等其他事项。鉴于截止于2020年10月3日还没有收到大地公司对本次股东会议通知要求的回执,所以2020年10月3日满力公司向大地公司发出了在10月8日召开股东会议的第三次通知。应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大地公司、满疆公司、星部落公司。应到股东3名,实到股东2名,分别为满疆公司占股权30%、星部落公司占股权30%,出席股东合计占股60%。大地公司收到股东会议通知后于2020年9月22日回复了《股东大地公司对<召开临时股东会的通知(第二次)>的声明》,声明不参加股东会即弃权。按照法律规定、满力公司章程及惯例:出席股东全票通过具有法律效力。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全体股东全票表决同意通过,故决议成立。股东会议形成决议的内容如下:一、下调注册资本金事宜,按照工商登记机关的最终意见办理。二、股东会高度关注各股东及满力公司在***台**项目中因华能甘肃公司的过错而遭受的巨大损失、以及大地公司在北京朝阳法院针对公司和个人提起的众多诉讼(5个以上)和洋洲公司的仲裁执行等案件。股东会决定实施如下办法处理损失:1.全力诉讼华能甘肃公司赔偿各种损失。2.授权大地公司与华能甘肃公司及华能集团商谈,以承揽或合作其他业务的方式弥补损失。3.继续经营,产生收益给股东补偿损失。鉴于满力公司在华能甘肃公司的应收款和账面资金还不够支付北京三中院优先执行的洋洲公司欠款,所以满力公司履行满疆公司的债务和大地公司将来可能的朝阳判决将由华能甘肃的损失赔偿款及继续经营收益来完成。三、股东会决定对华能甘肃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损失诉讼,起诉书与正式委托律师讨论审定后提交,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按股权比例分摊。各股东按股权比例将应承担部分汇入指定账户,若股东没有按比例汇入费用,由满力公司向他方借贷完成诉讼。股东垫资或向他方无抵押借资的所有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均按年利率15.4%支付利息。除星部落公司在不胜诉回款享有优先权之外,大地公司和满疆公司以实际垫支各种(***多案在内)诉讼费、律师费及差旅费多的一方享有优先受偿权,其次再支付另一方。四、股东会授权委托***全权代表满力公司筹集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签定律师委托合同、签订诉讼状、主张各种损失赔偿、主持分配胜诉后执行到账款的分配等。五、本次会议还讨论了其他事项,具体落实后再形成股东会补充决议。本次股东会通过的以上决议符合公司章程和法律规定,真实合法有效。尾部有满疆公司、星部落公司和满力公司**。 2020年10月8日,满力公司作出《关于再次追认担保的股东会决议(二)》,内容为,2020年满力公司股东会通知时间为2020年9月20日,正式股东会议时间为2020年10月8日,会议地点为云会议,每个股东分别在自己选择的地点参会。会议以邮件和电话的方式进行。应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大地公司、满疆公司、星部落公司。应股东星部落公司要求,经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主持召开本次临时股东会。应到股东3名,出席股东2名,分别为满疆公司占30%股权、星部落公司占30%股权,股权比例合计60%,满疆公司及星部落公司均同意追认“2015年满力公司为星部落公司向洋洲公司借款提供担保”的表决事项。因公司法的回避原则,对担保事项的追认的决议,星部落公司没有表决权,故满疆公司同意,已经超过公司法第16条规定的“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的规定,故决议成立。股东会议形成决议的内容如下:本次股东会对2019年5月31日在北京内蒙古饭店召开的股东会已追认的如下内容再次追认如下:一、鉴于2015年满力公司为星部落公司向洋洲公司借款延期所担保的资金实质是用于满力公司自身所投资的***台**煤矿项目,所以满力公司为自身所投项目的借款而担保并无不妥,在性质上完全等同于2011年***代表满力公司为星部落公司向满疆公司等的借款所签担保。因此本次股东会再次追认认可满力公司为星部落公司借款延期所提供的担保。该担保无过错且星部落公司提供了满疆公司反担保的措施。同意委托授权***全权代表满力公司具体办理该担保及获得相应反担保的事宜。同时确认与该担保有关联的成都仲裁已撤销,该担保本身也已撤销。二、本次股东会通过的以上决议符合公司章程和法律规定,真实合法有效。决议尾部有星部落公司、满疆公司和满力公司**。 2021年5月8日,满力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一)》,内容为,首次会议时间为2021年5月8日,第二次会议时间为2021年5月24日。会议地点为电话会议,每个股东分别在自己选择的地点参会。会议以电话的方式进行。应出席本次满力公司股东会的单位:大地公司、满疆公司、星部落公司。应到股东3名,实到股东2名分别为满疆公司、星部落公司,占60%股权。按照满力公司章程及公司法103条,一半票以上通过即有法律效力。本次股东会全体股东投票后有60%股东表决同意通过,符合一半以上通过即有效的法律规定,股东会议通过的以下内容具有法律效力。股东会议形成决议内容如下:一、再次追认如下内容。对于董事***于2020年12月25日提议在2021年2月23日召开董事会重新选举满力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事项,董事**和大地公司于2020年12月27日书面声明不担任法人代表。也没有推荐新的人选。董事会在2021年2月23日如期召开,该董事会应到3人,实到2人,参加会议的董事在人数和资格等方面符合有关规定,会议形成决议如下:1.同意免去***董事长职务,不再担任法人代表。2.同意选举***为董事长,担任法人代表。上述董事会决议上有董事***、***签字,并提交给了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朝阳区市监局审核确认符合法律要求后完成了变更,领取了新的营业执照。2021年5月8日,股东会对上述董事会决议及此前历次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公司授权等均予以认可,并再次追认。二、经股东和董事提议,在2021年5月8日召开临时股东会,增选**为董事。大地公司弃权缺席,出席股东有各占30%股权的满疆公司、星部落公司,合计占股60%,参加会议的股东在股权份额和资格等方面符合章程及公司法103条的规定,会议形成如下决议:同意增选**为董事,同意免去***的董事职务。三、经董事提议,在2021年5月8日召开临时董事会,应到3人,实到2人,参加会议的董事在人数和资格方面符合有关规定,会议形成决议如下:1.同意免去***董事长职务,不再担任法人代表。2.同意选举**为董事长,担任法人代表。此董事会决议上有***、**签字,并提交了朝阳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相关变更。四、会议还研究和决议了其他事项。鉴于不确定2021年5月24日大地公司是否再次缺席,但是满疆公司、星部落公司、***、**均对上述内容予以确认,若大地公司参会特委托公司作上述表述。本次股东会通过的以上决议符合公司章程和法律规定。真实合法有效。 2021年5月24日,满力公司作出《本月第二次股东会决议》,内容为,会议时间为2021年5月24日,通知时间为本月7日。会议地点为电话会议,每个股东分别在自己选择的地点参会。应到股东3名,实到会3名。以电话会议的方式。本次应出席满力公司股东会的3个单位:大地公司、满疆公司、星部落公司,实到股东3名分别为大地公司、满疆公司、星部落公司。股东大地公司及董事**对如下股东会决议不发表意见,作为弃权,但到会后确认收到了之前满力公司发的快递、邮件、短信通知,通知的内容包括了股东会董事会后续的通知,追认历次股东会董事会的意见等。满疆公司、星部落公司表决同意本次股东会的内容,作为赞成票。按照满力公司章程及公司法规定:除法律规定需三分之二表决权事项之外,其余事项一半票以上通过即有法律效力,本次股东会所表决事项均不属于需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才有效的事项。本次股东会全体股东投票后有60%股东表决同意通过,符合一半以上通过即有效的法律规定,股东会议通过的以下内容具有法律效力。股东会议形成决议内容如下:1.同意免去***的董事职务,增选**为新的董事。2.同意免去***董事长职务,不再担任法人代表。3.同意选举**为董事长,担任法人代表。4.同意追认历次股东会决议、历次董事会决议及历次研究的有关事项。追认事项包含但不限于:(1)追认2021年2月23日公司董事会决议,即追认当时免去***董事长法人代表职务,追认当时选举***为董事长法人代表职务。(2)再三追认2015年1月5日公司《关于担保的股东会决议》和《授权委托书》,即追认公司为星部落公司向洋洲公司借款提供担保并授权***签署该担保。确认解除该担保的时间是2018年6月10日。本次股东会通过的以上决议符合公司章程和法律规定,真实合法有效。决议尾部有星部落公司和满疆公司**。 2021年8月1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京01破申35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洋洲公司对满力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五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的除外;(二)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四)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五)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根据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作为股东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经营决策的重要形式,其作出的决议应当符合法律及公司章程关于议事程序、表决规则的规定,当公司决议欠缺成立要件时,则决议不成立。 根据满力公司2011年2月1日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满力公司2011年2月1日公司章程的上述规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属合法有效。该公司股东会召集、通知及表决的程序应当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案中,大地公司系满力公司工商登记的股东,根据公证书记载,满力公司并未于股东会决议载明的时间和地点召开股东会,且《关于追认满力所签担保的股东会决议》中并无大地公司**,现大地公司并未作出真实意思表示,亦未以书面形式对股东会决议内容作出确认。因此,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此次会议实际召开,也不能证明大地公司对涉案股东会决议知情且同意,该份股东会决议欠缺成立要件,应属不成立。对于大地公司要求确认满力公司2019年5月31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星部落公司和满疆公司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不影响一审法院依据已查明的事实作出判决。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确认满力公司于2019年5月31日作出的《关于追认满力所签担保的股东会决议》不成立。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证据1.关于召开2023年董事会会议的第三次通知,证明已提前15天通知大地公司及星部落公司、满疆公司召开该会议;证据2.关于召开2023年股东会会议的第三次通知,证明已提前15天通知大地公司及星部落公司、满疆公司召开该会议;证据3.2023年1月15日发董事会、股东会会议通知给**的快递单存根(SF×)及签收成功通知,证明提前15天已快递并证明**已签收;证据4.2023年1月15日发董事会、股东会会议通知给大地公司的快递单存根(SF×)及其法定代表人***签收成功通知,证明提前15天已快递通知并证明大地公司已签收;证据5.2023年1月15日发董事会、股东会通知给满力公司破产管理人的快递单存根(SF×)及管理人负责人***签收成功通知,证明提前15天已快递会议通知并证明管理人已签收;证据6.***与大地公司、**、管理人的微信截屏,证明董事会、股东会的通知人与大地公司、**、管理人、满疆公司等在微信群确认对董事会、股东会的召开时间、议题、通知程序、召开程序等均无异议;证据7.对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文件追认的表决结果、会议录音、记录等,证明股东会议真实召开。大地公司发表质证意见称,对于证据1、证据2的关联性、合法性、证明目的不认可;对于证据3、证据4、证据5的真实性、关联性、证明目的不认可;对于证据6的真实性、关联性、证明目的不认可;对于证据7的关联性、证明目的不认可。满力公司发表质证意见称,对于证据1至证据6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与本案无关;对于证据7股东会决议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与本案无关,对董事会决议的真实性不认可。本院经审查认为,***提交的上述证据均发生于诉争股东会决议之后,与诉争股东会决议效力的认定无直接关联性,本院对其不予认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综合双方诉辩意见以及查明的事实,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满力公司于2019年5月31日作出的《关于追认满力所签担保的股东会决议》是否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五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的除外;(二)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四)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五)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根据满力公司2011年2月1日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上述规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并应为满力公司及其相关人员所遵守。 关于本案诉争的满力公司于2019年5月31日作出的《关于追认满力所签担保的股东会决议》是否成立问题,根据(201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5135号公证书记载,满力公司并未于2019年5月15日通知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召开会议,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2019年5月31日满力公司实际召开了临时股东会,且大地公司并未在《关于追认满力所签担保的股东会决议》上签名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上述股东会决议应属不成立。此外,***关于本案应裁定驳回起诉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负担(已交纳)。公告费(以实际发生为准),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江 惠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李 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