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京03民终10554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63年4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地工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利泽中一路1号望京科技发展大厦A1505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大地满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园605号楼3层312。
诉讼代表人:北京大地满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金***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女,1979年3月19日出生,住河北省三河市。
原审第三人:许万山,男,1965年9月8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大地工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公司)、北京大地满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满力公司),原审第三人***、许万山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559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大地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2.上诉费用由大地公司、满力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2月23日的董事会已经由***依法履行了法定通知程序,已实际召开,召集人是***,而一审判决却错误认定未举证证明此次会议系由谁召集并履行了通知程序,系事实认定错误。而且大地公司的诉讼请求已严重超过诉讼时效。并且附后新证据证明已提前15天通知大地公司、满力公司、***、许万山再次参加2023年1月30日的会议再次追认案涉决议,大地公司对本次会议的时间、议题、通知程序、召集程序等均无异议。请求二审法院纠正一审错误。
大地公司辩称,一、***系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审判决各判项未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均不涉及其民事权利,故***不具有上诉权。二、满力公司与***并未举证此次董事会会议由谁召集并于召开前十日内履行了通知程序,该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违反满力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存在严重程序瑕疵,故涉案董事会决议应予撤销。三、本案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且大地公司系在法定除斥期间内提起撤销涉案董事会决议,一审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正确。四、确认撤销涉案董事会决议的一审判决作出日期为2022年12月29日,***作为第三人二审提交新证据中的通知日期为2023年1月,会议实际召开时间为2023年2月4日,其于二审期间提交的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等证据均无法改变涉案董事会会议的程序瑕疵明显与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相悖的事实。故***提交的二审新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且根据满力公司公司章程及国家法律规定,***无权召集董事会会议。
满力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请求驳回***的上诉请求。
***、许万山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陈述意见。
大地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撤销满力公司2021年2月23日作出的董事会决议;2.请求满力公司向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撤销2021年2月23日的变更登记,将法定代表人由***变更为***;3.本案的诉讼费由满力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满力公司成立于2011年2月18日,企业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股东和出资情况为大地公司认缴2000万元,占比40%;北京满疆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满疆公司)认缴1500万元,占比30%;星部落(北京)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部落公司)认缴1500万元,占比30%。2021年2月23日,满力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由***变更为***,董事成员为许万山和***;2021年5月21日,满力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由***变更为**,董事成员为许万山和***。
满力公司落款日期为2011年2月1日的公司章程记载,第八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第九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十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十四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3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1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十五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第十六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第十七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十日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对所议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二十一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2015年1月5日,满力公司作出《关于担保的股东会决议》,内容为,时间2015年1月5日,地点万通会议室,出席会议股东为满疆公司、星部落公司。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本公司于2015年1月5日召开股东会,应到股东3个,其中大地公司经过通知后未参加会议,实到2个,三票中有两票通过如后决议事项,未参加会议的作为弃权处理,按照惯例,参会股东一人一票,股东三票中如有两票通过即为有效,本次股东会所作出的的如后决议经公司两票股东表决一致通过。决议事项如下:一、决议事项内容。1.鉴于星部落公司为满力公司的股东。2.鉴于星部落公司向洋洲公司的借款是用于满力公司在**项目的项目用款。3.鉴于星部落公司提供北京市锐邦开源投资公司等为满力公司的担保提供反担保。故满力公司同意为星部落公司在洋洲公司的借款提供担保。二、此次股东会决议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真实合法有效。决议尾部有满疆公司、星部落公司和满力公司**。
2019年5月31日,满力公司作出《关于追认满力所签担保的股东会决议》,内容为,会议时间2019年5月31日,会议地点为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23号内蒙古饭店。已通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大地公司、满疆公司、星部落公司。应到股东3名,实到股东2名,分别为满疆公司占股30%、星部落公司占股30%,出席股东会总计占股60%。不参加会议的股东即为弃权。按照公司法第16条,除去星部落公司的投票权,满疆公司表决同意追认2015年满力公司为星部落公司向洋洲公司延期提供担保的表决事项。符合出席会议股东一半以上通过即有效的法律规定,本次股东会议通过的以下内容具有法律效力。本次股东会对满力公司在2015年1月8日为《展期借款合同书》签订的担保追认如下:一、鉴于2015年1月8日满力公司为星部落公司向洋洲公司借款延期所担保的资金实质是用于满力公司自身所投资的***台**煤矿项目,所以满力公司为自身所投项目的借款而担保并无不妥,在性质上完全等同于2011年周某代表满力公司为星部落公司向满疆公司等的借款所签担保。因此本次股东会追认认可满力公司为星部落公司借款延期所提供的担保。认可星部落公司为满力公司提供的满疆公司反担保的措施。同意委托授权***代表满力公司具体办理该担保及相应反担保等事宜,该担保也符合本公司前任法人代表签订担保的惯例及法律规定。二、本次股东会通过的以上决议符合公司章程和法律规定,真实合法有效。尾部有满疆公司、星部落公司和满力公司**。
2020年10月8日,满力公司作出《关于大地公司等股东及满力公司投资损失的处理方案及对华能甘肃公司起诉的股东会决议(一)》,内容为,2020年满力公司股东会通知时间为2020年9月20日,股东会预备会议时间为2020年9月23日,正式股东会议时间为2020年10月8日,会议点云会议,每个股东分别在自己选择的地点参会,会议以邮件和电话的方式进行。2020年9月20日满力公司以邮件和微信两种方式在2020年10月8日正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已发给所有股东,2020年9月23日召开预备会议,股东会议通知中包含了请各股东将在**项目中的损失统计登记,对截止到2020年9月20日的债权、股权统计登记、**能甘肃公司对损失进行诉讼及诉讼费等费用分摊办法和若胜诉回款的清偿办法,还包含了再次追认担保、债权转让及质押等的满力公司董事会决议及相关事项、下调注册资本金的建议等其他事项。鉴于截止于2020年10月3日还没有收到大地公司对本次股东会议通知要求的回执,所以2020年10月3日满力公司向大地公司发出了在10月8日召开股东会议的第三次通知。应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大地公司、满疆公司、星部落公司。应到股东3名,实到股东2名,分别为满疆公司占股权30%、星部落公司占股权30%,出席股东合计占股60%。大地公司收到股东会议通知后于2020年9月22日回复了《股东大地公司对<召开临时股东会的通知(第二次)>的声明》,声明不参加股东会即弃权。按照法律规定、满力公司章程及惯例:出席股东全票通过具有法律效力。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全体股东全票表决同意通过,故决议成立。股东会议形成决议的内容如下:一、下调注册资本金事宜,按照工商登记机关的最终意见办理。二、股东会高度关注各股东及满力公司在***台**项目中因华能甘肃公司的过错而遭受的巨大损失、以及大地公司在北京朝阳法院针对公司和个人提起的众多诉讼(5个以上)和洋洲公司的仲裁执行等案件。股东会决定实施如下办法处理损失:1.全力诉讼华能甘肃公司赔偿各种损失。2.授权大地公司与华能甘肃公司及华能集团商谈,以承揽或合作其他业务的方式弥补损失。3.继续经营,产生收益给股东补偿损失。鉴于满力公司在华能甘肃公司的应收款和账面资金还不够支付北京三中院优先执行的洋洲公司欠款,所以满力公司履行满疆公司的债务和大地公司将来可能的朝阳判决将由华能甘肃的损失赔偿款及继续经营收益来完成。三、股东会决定对华能甘肃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损失诉讼,起诉书与正式委托律师讨论审定后提交,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按股权比例分摊。各股东按股权比例将应承担部分汇入指定账户,若股东没有按比例汇入费用,由满力公司向他方借贷完成诉讼。股东垫资或向他方无抵押借资的所有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均按年利率15.4%支付利息。除星部落公司在不胜诉回款享有优先权之外,大地公司和满疆公司以实际垫支各种(***多案在内)诉讼费、律师费及差旅费多的一方享有优先受偿权,其次再支付另一方。四、股东会授权委托***全权代表满力公司筹集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签定律师委托合同、签订诉讼状、主张各种损失赔偿、主持分配胜诉后执行到账款的分配等。五、本次会议还讨论了其他事项,具体落实后再形成股东会补充决议。本次股东会通过的以上决议符合公司章程和法律规定,真实合法有效。尾部有满疆科技公司、星部落公司和满力公司**。
2020年10月8日,满力公司作出《关于再次追认担保的股东会决议(二)》,内容为,2020年满力公司股东会通知时间为2020年9月20日,正式股东会议时间为2020年10月8日,会议地点为云会议,每个股东分别在自己选择的地点参会。会议以邮件和电话的方式进行。应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大地公司、满疆公司、星部落公司。应股东星部落公司要求,经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主持召开本次临时股东会。应到股东3名,出席股东2名,分别为满疆公司占30%股权、星部落公司占30%股权,股权比例合计60%,满疆公司及星部落公司均同意追认“2015年满力公司为星部落公司向洋洲公司借款提供担保”的表决事项。因公司法的回避原则,对担保事项的追认的决议,星部落公司没有表决权,故满疆公司同意,已经超过公司法第16条规定的“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的规定,故决议成立。股东会议形成决议的内容如下:本次股东会对2019年5月31日在北京内蒙古饭店召开的股东会已追认的如下内容再次追认如下:一、鉴于2015年满力公司为星部落公司向洋洲公司借款延期所担保的资金实质是用于满力公司自身所投资的***台**煤矿项目,所以满力公司为自身所投项目的借款而担保并无不妥,在性质上完全等同于2011年周某代表满力公司为星部落公司向满疆公司等的借款所签担保。因此本次股东会再次追认认可满力公司为星部落公司借款延期所提供的担保。该担保无过错且星部落公司提供了满疆公司反担保的措施。同意委托授权***全权代表满力公司具体办理该担保及获得相应反担保的事宜。同时确认与该担保有关联的成都仲裁已撤销,该担保本身也已撤销。二、本次股东会通过的以上决议符合公司章程和法律规定,真实合法有效。决议尾部有星部落公司、满疆公司和满力公司**。
2021年2月23日,满力公司作出董事会决议,内容为,2021年2月23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董事会会议,会议应到3人,实到2人,参加会议的董事在人数和资格等方面符合有关规定,会议形成决议如下。1.同意免去***的董事长职务。2.同意选举***为董事长。尾部有***和***签字。
2021年5月8日,满力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一)》,内容为,首次会议时间为2021年5月8日,第二次会议时间为2021年5月24日。会议地点为电话会议,每个股东分别在自己选择的地点参会。会议以电话的方式进行。应出席本次满力公司股东会的单位:大地公司、满疆公司、星部落公司。应到股东3名,实到股东2名分别为满疆公司、星部落公司,占60%股权。按照满力公司章程及公司法103条,一半票以上通过即有法律效力。本次股东会全体股东投票后有60%股东表决同意通过,符合一半以上通过即有效的法律规定,股东会议通过的以下内容具有法律效力。股东会议形成决议内容如下:一、再次追认如下内容。对于董事***于2020年12月25日提议在2021年2月23日召开董事会重新选举满力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事项,董事许万山和大地公司于2020年12月27日书面声明不担任法人代表。也没有推荐新的人选。董事会在2021年2月23日如期召开,该董事会应到3人,实到2人,参加会议的董事在人数和资格等方面符合有关规定,会议形成决议如下:1.同意免去***董事长职务,不再担任法人代表。2.同意选举***为董事长,担任法人代表。上述董事会决议上有董事***、***签字,并提交给了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朝阳区市监局审核确认符合法律要求后完成了变更,领取了新的营业执照。2021年5月8日,股东会对上述董事会决议及此前历次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公司授权等均予以认可,并再次追认。二、经股东和董事提议,在2021年5月8日召开临时股东会,增选**为董事。大地公司弃权缺席,出席股东有各占30%股权的满疆公司、星部落公司,合计占股60%,参加会议的股东在股权份额和资格等方面符合章程及公司法103条的规定,会议形成如下决议:同意增选**为董事,同意免去***的董事职务。三、经董事提议,在2021年5月8日召开临时董事会,应到3人,实到2人,参加会议的董事在人数和资格方面符合有关规定,会议形成决议如下:1.同意免去***董事长职务,不再担任法人代表。2.同意选举**为董事长,担任法人代表。此董事会决议上有***、**签字,并提交了朝阳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相关变更。四、会议还研究和决议了其他事项。鉴于不确定2021年5月24日大地公司是否再次缺席,但是满疆公司、星部落公司、***、**均对上述内容予以确认,若大地公司参会特委托公司作上述表述。本次股东会通过的以上决议符合公司章程和法律规定。真实合法有效。
2021年5月24日,满力公司作出《本月第二次股东会决议》,内容为,会议时间为2021年5月24日,通知时间为本月7日。会议地点为电话会议,每个股东分别在自己选择的地点参会。应到股东3名,实到会3名。以电话会议的方式。本次应出席满力公司股东会的3个单位:大地公司、满疆公司、星部落公司,实到股东3名分别为大地公司、满疆公司、星部落公司。股东大地公司及董事许万山对如下股东会决议不发表意见,作为弃权,但到会后确认收到了之前满力公司发的快递、邮件、短信通知,通知的内容包括了股东会董事会后续的通知,追认历次股东会董事会的意见等。满疆公司、星部落公司表决同意本次股东会的内容,作为赞成票。按照满力公司章程及公司法规定:除法律规定需三分之二表决权事项之外,其余事项一半票以上通过即有法律效力,本次股东会所表决事项均不属与需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才有效的事项。本次股东会全体股东投票后有60%股东表决同意通过,符合一半以上通过即有效的法律规定,股东会议通过的以下内容具有法律效力。股东会议形成决议内容如下:1.同意免去***的董事职务,增选**为新的董事。2.同意免去***董事长职务,不再担任法人代表。3.同意选举**为董事长,担任法人代表。4.同意追认历次股东会决议、历次董事会决议及历次研究的有关事项。追认事项包含但不限于:(1)追认2021年2月23日公司董事会决议,即追认当时免去***董事长法人代表职务,追认当时选举***为董事长法人代表职务。(2)再三追认2015年1月5日公司《关于担保的股东会决议》和《授权委托书》,即追认公司为星部落公司向洋洲公司借款提供担保并授权***签署该担保。确认解除该担保的时间是2018年6月10日。本次股东会通过的以上决议符合公司章程和法律规定,真实合法有效。决议尾部有星部落公司和满疆公司**。
2021年5月24日,满力公司作出《本月第二次董事会决议》,内容为,会议时间2021年5月24日,通知时间为本月7日;会议地点为电话会议,每个董事分别在自己选择的地点参会,应到会董事3名,实到会3名,以电话会议的方式。本次应出席满力公司董事会的董事3人:前半段的三人是***、***、许万山,后半段的三人是***、**、许万山。实到董事3名分别是许万山、***、***和许万山、***、**。许万山对如下董事会决议不发表意见,作为弃权票,但到会后确认收到了之前满力公司发的快递、邮件、短信通知,通知的内容包括董事会后续的通知、追认历次董事会的意见等。***、***和***、**分别表决同意本次董事会的决议内容,作为赞成票。本次董事会全体董事投票后有三分之二的董事表决同意通过,符合一半以上通过即有效的法律规定,董事会议通过的以下内容具有法律效力。董事会议形成决议内容如下,1.同意免去***董事长职务,不再担任法人代表。2.同意选举**为董事长,担任法人代表。3.同意追认历次董事会决议及历次研究的有关事项,包含追认2021年2月23日公司董事会决议内容,即追认当时免去***董事长法人代表职务,追认当时选举***为董事长法人代表职务。本次董事会通过的以上决议符合公司章程和法律规定,真实合法有效。决议尾部有***、***和**签字。
2021年8月1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京01破申35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洋洲公司对满力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因此,股东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理由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存在程序瑕疵,二是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本案中,根据满力公司2011年2月1日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十日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对所议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满力公司2011年2月1日公司章程的上述规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属合法有效。该公司董事会召集、通知及表决的程序应当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现满力公司2021年2月23日作出董事会决议,但大地公司主张满力公司和时任董事长***均未于会议召开前十日内履行通知程序,且满力公司和***、***均未举证证明此次会议系由谁召集并履行了通知程序,因此,该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违反公司章程规定,存在程序瑕疵。上述程序瑕疵明显与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相悖,属于严重程序瑕疵,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四条所规定的轻微程序瑕疵,故应撤销满力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作出的董事会决议。
关于大地公司要求撤销变更登记的诉讼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本案中,满力公司的董事长于2021年2月23日由***变更为***,于2021年5月21日由***变更为**。此时满力公司的董事长任职情况已经发生变化,现并无证据证明据以变更的2021年5月21日的董事会决议存在效力问题,因此对于大地公司要求撤销变更登记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和许万山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不影响法院依据已查明的事实作出判决。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一、撤销满力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作出的董事会决议;二、驳回大地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证据1.关于召开2023年董事会会议的第三次通知,证明已提前15天通知大地公司及***、许万山召开该会议;证据2.关于召开2023年股东会会议的第三次通知,证明已提前15天通知大地公司及***、许万山召开该会议;证据3.2023年1月15日发董事会、股东会会议通知给许万山的快递单存根(x)及签收成功通知,证明提前15天已快递并证明许万山已签收;证据4.2023年1月15日发董事会、股东会会议通知给大地公司的快递单存根(x)及其法定代表人母某签收成功通知,证明提前15天已快递通知并证明大地公司已签收;证据5.2023年1月15日发董事会、股东会通知给满力公司破产管理人的快递单存根(x)及管理人负责人**签收成功通知,证明提前15天已快递会议通知并证明管理人已签收;证据6.***与大地公司、许万山、管理人的微信截屏,证明董事会、股东会的通知人与大地公司、许万山、管理人、满疆公司等在微信群确认对董事会、股东会的召开时间、议题、通知程序、召开程序等均无异议;证据7.对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文件追认的表决结果、会议录音、记录等,证明股东会议真实召开;证据8.光盘一张,证明股东会议真实召开;证据9.**与***的授权委托书、董事会会议签到表2张、股东会签到表1张、快递单据存根。证明董事会、股东会真实且是授权***召集的。
大地公司发表质证意见称,对于证据1、证据2的关联性、合法性、证明目的不认可;对于证据3、证据4、证据5的真实性、关联性、证明目的不认可;对于证据6的真实性、关联性、证明目的不认可;对于证据7的关联性、证明目的不认可。证据8无法出示原始载体,对真实性不认可。证据9证明目的不认可。满力公司发表质证意见称,对于证据1至证据6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与本案无关;对于证据7股东会决议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与本案无关,对董事会决议的真实性不认可。证据8无法出示原始载体,对真实性不认可。证据9证明目的不认可。
本院经审查认为,***提交的上述证据1至证据7均发生于诉争董事会决议之后,与诉争董事会决议效力的认定无直接关联性,本院对其不予认定。对于证据8、证据9,本院结合在案其他证据综合予以认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综合双方诉辩意见以及查明的事实,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是否应撤销满力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作出的董事会决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根据满力公司2011年2月1日公司章程的规定,规定,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十日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对所议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上述规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并应为满力公司及其相关人员所遵守。
关于本案诉争的是否应撤销满力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作出的董事会决议问题,现大地公司主张满力公司和时任董事长***均未于会议召开前十日内履行通知程序,且满力公司和***、***均未举证证明此次会议系由谁召集并履行了通知程序,因此,该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违反公司章程规定,存在程序瑕疵。上述程序瑕疵明显与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相悖,属于严重程序瑕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四条之规定,应撤销上述董事会决议。此外,***关于本案应裁定驳回起诉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负担(已交纳)。公告费(以实际发生为准),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赵 纳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黄 颖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