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881民初5861号
原告:神木市跃泰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大地工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天津***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1年出生,汉族,天津市人。
被告:**,男,汉族,天津市人。
原告神木市跃泰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地工程开发(集团)2有限公司、天津***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0日立案后,原告神木市跃泰实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23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神木市跃泰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20元,由原告神木市跃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訾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