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恩纬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双隆运输有限公司与重庆恩纬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53执352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双隆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059858212T。
法定代表人:朱映平,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重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683903857H。
法定代表人:邓春碧。
关于重庆双隆运输有限公司申请重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渝0153民初42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160659.8元,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公告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表等法律文书。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房产、工商、车辆、银行、车辆,本院提取重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厂房租金,重庆双隆运输有限公司参与分配案款513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限制了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决定书。
4、本院通过二次总对总系统再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5、我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无被执行人去向及财产线索。
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通过终本约谈的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60659.8元,到位标的513元。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鑫
审判员 黄小勇
审判员 朱红兵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佩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