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恩纬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宏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恩纬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53执1336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宏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203894358L。
法定代表人:刘勇,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683903857H。
法定代表人:吴琦,总经理。
关于重庆宏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重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渝05民初8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67428983.65元,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司法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表等法律文书。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房产、工商、车辆、银行、车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重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东湖东路xx号工业用房(产权证号:xxx房地证xxxx字第xxxxx)和位于重庆市荣昌区工业园区内工业用地使用权(产权证号:xxx房地证xxxx字第xxxxx号,产权证号:xxxx房地证xxxx字第xxxxx号)。上述工业用房及土地使用权均已抵押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目前正在司法变卖过程中。本案无其他可供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限制了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决定书。
4、本院通过二次总对总系统再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5、我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无被执行人去向及财产线索。
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通过拟终本通知书的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本案申请执行标的67428983.65元,到位标的214199元。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鑫
审判员 黄小勇
审判员 朱红兵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刘佩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