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153执36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9441744。
被执行人:吴宪明,男,汉族,1949年07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执行人:重庆市荣昌区恩纬西经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320319758H。
被执行人:吴长江,男,汉族,1965年08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惠州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9年08月02日出生,住湖南省宁乡县。
被执行人:吴恋,女,汉族,1975年08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惠州市。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5年04月29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执行人:重庆恩纬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683903857H。
被执行人:张文英,女,汉族,1980年02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韶关市。
被执行人:陈敏,女,汉族,1951年09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执行人:王邵灵,男,汉族,1966年10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
被执行人:黄雪娣,女,汉族,1967年09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惠州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05月10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
第三人:辽宁恒元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04927534。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吴宪明,吴恋,吴长江,***,张文英,王邵灵,重庆市荣昌区恩纬西经贸有限公司,重庆恩纬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陈敏,黄雪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593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照(2015)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59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表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经对被执行人**,**,吴宪明,吴恋,吴长江,***,张文英,王邵灵,重庆市荣昌区恩纬西经贸有限公司,重庆恩纬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陈敏,黄雪娣房屋、土地、银行、工商、车辆等财产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存款,我院依法进行冻结并扣划,发现被执行人王邵灵名下有股权,我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王邵灵在重庆江特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享有117万元股权,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我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重庆恩纬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重庆市荣昌区工业厂房,查封了被执行人重庆恩纬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荣昌区工业园区内工业用地使用权,上述工业厂房及土地使用权经网络司法拍卖已流拍,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不同意以流拍价以物抵债。本院拍卖被执行人重庆恩纬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拍卖成交价200.4万元,扣除执行费用,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分得案款191.676万元。本院扣划重庆市荣昌区恩纬西经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扣除执行费,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分得案款602513.6元。本院提取重庆恩纬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厂房租金,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分得案款87422元.本院查封被执行人陈敏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南岸区房屋,该房屋为非成套住宅,面积仅37平方米,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处置。本院查封被执行人陈敏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南岸区两套房屋已抵押给案外人,不适宜司法处置。本院查封被执行人陈敏和吴宪明共有的位于重庆市南岸区房屋已抵押给案外人,不适宜司法处置。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和张文英共有的位于重庆市荣昌县房屋已抵押给案外人,不适宜司法处置。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吴恋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南岸区房屋已抵押给案外人,不适宜司法处置。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吴恋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南岸区房屋,该房屋由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首轮查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轮候查封,不适宜由本院进行司法处置。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由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我院结案前到被执行人户籍地进行调查,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4、我院于结案前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二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5、由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我院于2021年4月16日号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人,并责令其期限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逾期未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我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6、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
综上所述,本案申请标的30102642.63元及利息,到位标的2606695.6元。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渝0153执36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区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为法人的,申请人亦可向被执行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审查,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鑫
审判员 黄小勇
审判员 朱红兵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袁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