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153执65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海尔路**美全22世纪写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9441744。
负责人:苗文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斌,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恩纬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板桥工业园区机构代码:68390385-7。
法定代表人:吴琦,经理。
被执行人:王邵林,男,1966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
被执行人:黄雪娣,女,1967年9月16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
被执行人:吴宪明,男,1949年7月2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执行人:陈敏,女,1951年9月2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执行人:**,男,1974年5月1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被执行人:**,女,1975年4月2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被执行人:喻友强,男,1979年8月2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被执行人:张文英,女,1980年2月12日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
被执行人:荣昌县恩纬西经贸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板桥工业园区机构代码32031975-8。
法定代表人:吴琦。
第三人:辽宁恒元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红狮大道****附**机构代码30492753-4。
负责人:雎铁军,总经理。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吴宪明、**、喻友强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53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吴宪明、喻友强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照(2015)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53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表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经对被执行人**、**、吴宪明、喻友强、张文英、王邵灵、陈敏、黄雪娣、荣昌县恩纬西经贸有限公司、重庆恩纬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房屋、土地、银行、工商、车辆等财产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陈敏、**、**在银行有少量存款,我院依法冻结并划拨,已支付给申请人,本院在(2019)渝0153执364号案卷中推动司法处置,这两案的抵押标的物相同,待364号案件财产处置完毕后,本案参与分配。本案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3、由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我院结案前到被执行人**、**、吴宪明、喻友强、张文英、王邵灵、陈敏、黄雪娣、荣昌县恩纬西经贸有限公司、重庆恩纬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户籍地进行调查,经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4、我院于结案前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二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5、由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我院于2020年11月17号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人,并责令其期限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逾期未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也未对我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提出异议,我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6、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吴宪明、喻友强、张文英、王邵灵、陈敏、黄雪娣、荣昌县恩纬西经贸有限公司、重庆恩纬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
综上所述,本案申请标的2840.5686万元及利息,到位标的61482.58元。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渝0153执65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区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为法人的,申请人亦可向被执行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审查,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鑫
审判员 黄小勇
审判员 朱红兵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袁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