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汉阳保字第00065号
申请人:武汉市恒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汪集街孔埠村。
法定代表人:程书麒,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武汉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221-225号。
法定代表人:江红。
申请人武汉市恒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武汉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发生合同纠纷,于2015年9月22日向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人武汉市恒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请求对被申请人武汉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99.334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程书麒用其所有的鄂A×××××号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越野客车、鄂A×××××号宝马牌轿车、鄂A×××××号华泰圣达菲牌小型普通客车为申请人武汉市恒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收到武汉仲裁委员会”提请人民法院财产保全的函”。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武汉市恒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武汉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99.334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
二、对程书麒所有的鄂A×××××号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越野客车、鄂A×××××号宝马牌轿车、鄂A×××××号华泰圣达菲牌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文兵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