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城建发展集团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武汉城建发展集团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7民初516号
原告:湖北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开发区幸福路(楚为岩土)1栋。
负责人:张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京华,湖北荆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城建发展集团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青年路348号。
法定代表人:詹金国。
被告:武汉申智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1095号新村路青宜居党群服务中心403-3号。
法定代表人:陆建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杨飞,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湖北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与被告武汉城建发展集团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武汉申智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湖北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54元,减半收取计2427元,由原告湖北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罗 磊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舒 奕
书 记 员  陈怡如